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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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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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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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75074664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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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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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 |
第三條 | 全國農業金庫辦理通匯往來銀行業務及其他類似業務,應定有一定政策及程序,內容應包括: |
第四條 | 農業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
第五條 | 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外匯境內及跨境之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辦理。 |
第六條 | 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
第七條 | 農業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事會(總幹事)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其中全國農業金庫並應於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或風險控管單位下設置獨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該單位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之其他業務。 |
第八條 | 農業金融機構各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辦理自行查核之情形。 |
第九條 | 農業金融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
第十條 | 本會對於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