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廢除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廢止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點

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並健全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除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及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等規定外,並應依本要點所定事項辦理。

第三點

信用部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第四點

信用部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信用部辦理新臺幣境內匯款業務,應採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1.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2.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帳戶號碼或可供追蹤之交易碼,並於收到受款金融機構或權責機關請求時,於三個營業日內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但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理。
(二)信用部應保存所有有關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三)上開匯款人資訊應包括:匯款人姓名、扣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蹤的交易碼);及匯款人地址或身分證號或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四)上開受款人資訊應包括:收款人姓名、受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可供追蹤之交易碼)。
(五)信用部未能依前四款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匯款業務。

第五點

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如下:
(一)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就洗錢與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2.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以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化控管措施。
3.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必要時予以強化。
(二)前款第一目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應至少涵蓋客戶、地域、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2.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3.應訂定更新風險評估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4.應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三)第一款第二目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
1.確認客戶身分。
2.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3.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
4.通匯往來銀行業務。
5.紀錄保存。
6.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7.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8.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9.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10.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11.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系統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12.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之事項。
(四)農會、漁會之理事會應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理事會及總幹事應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運作,並採取措施以塑造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文化。

第六點

農會、漁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規定如下:
(一)信用部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總幹事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二)前款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1.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與執行。
2.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3.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4.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5.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6.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農業金庫)所定並經本會准予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7.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三)第一款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理事會、監事會及總幹事報告。

第七點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規定如下:
(一)信用部及其分部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信用部及其分部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辦理自行查核之情形。
(二)農會、漁會稽核人員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1.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落實執行。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農會、漁會總幹事應督導信用部及其分部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理事長、總幹事、稽核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農會、漁會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第八點

員工任用及訓練規定如下:
(一)信用部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二)農會、漁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信用部及其分部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信用部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1.曾擔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2.參加本會認可機構或全國農業金庫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書者。
3.取得本會認可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三)前款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充任者,依下列各目之一符合所列資格條件,視為符合資格:
1.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前款第一目或第三目資格條件。
2.於下列期限內符合前款第二目資格條件:
(1)農會、漁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充任後六個月內。
(2)信用部及其分部督導主管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充任後六個月內。
(四)農會、漁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人員與信用部及其分部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本會認可機構或全國農業金庫所舉辦或經第六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可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五)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稽核人員及信用部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第九點

農會、漁會違反本要點所定事項者,本會將視其情節之輕重,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農業金融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規定等相關法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