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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應依規定催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並依程序轉銷呆帳,相關催理作業將列為金融檢查重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75074585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 主旨:
    為導正信用部利用轉銷呆帳窗飾財務報表,並保障客戶權益,請貴農(漁)會切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邇來發現部分信用部辦理逾期放款與催收款清理及轉銷呆帳作業有下列缺失:
    (一)尚未列報逾期放款或轉入催收款即評估轉銷呆帳。
    (二)未循催收程序逕予轉銷呆帳。
    (三)擔保品已拍定且拍定金額大於債權,仍予以轉銷呆帳。
    (四)轉銷呆帳未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或未徵提適切佐證資料,覈實評估轉銷金額。
    (五)轉銷呆帳後短期間又大量收回。
    (六)稽核人員出具之查核報告未盡周全或流於形式。
    二、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信用部應積極催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符合一定條件下,應(得)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同辦法第16條規定,轉銷呆帳時,應即由稽核人員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另查全國農業金庫所訂「農會漁會信用部催收業務作業手冊」、「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作業流程手冊」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業務稽核手冊」等範本,對於催收程序與轉銷呆帳之處理及查核,均有明確作業規範。
    三、請貴農(漁)會切實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不得有未經催理及評估逕予轉銷呆帳,或利用呆帳收回收入虛增盈餘之情事,以健全信用部經營並保障客戶權益。
    四、相關作業辦理情形,將列為金融檢查重點。
    五、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請加強輔導農(漁)會依規定辦理;另抄送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協助將相關作業規範納入信用部教育訓練課程。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