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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農漁會辦理合作推廣保險業務之獎勵金核發,應切實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7507447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 主旨:
    重申農漁會辦理合作推廣保險業務之獎勵金核發,應切實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及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農漁會實施單一俸給制,編制員工除薪資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
    二、依內政部79年8月9日台內社字第824223號函略以,農會員工兼任人壽保險公司特約人員,以招攬件數、金額大小計酬,其所得報酬亦屬津貼,應受農會法第27條規定之限制。
    三、邇來接獲反映農漁會辦理合作推廣保險業務(簡稱本項業務)之獎勵金,有由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直接匯入農漁會員工帳戶情事。為農漁會落實法令遵循,及辦理本項業務核發績效獎金之處理方式更臻明確,應依規定辦理,如有違反情事,本會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分:
    (一)農漁會辦理本項業務應依旨揭規定辦理。旨揭注意事項第14點,係配合農漁會實施單一俸給制規定,並已明定信用部辦理本項業務之收入列帳及核發績效獎金之處理方式。
    (二)農漁會員工辦理本項業務之獎勵金,應依旨揭注意事項第14點規定辦理,不得由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直接匯入農漁會員工帳戶或以現金支付,辦理情形請稽核人員列入內部稽核查核重點。
    四、另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及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略以,農漁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農漁會之各種獎金,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並應訂定農漁會員工獎勵要點。爰建議農漁會得透過合理設計員工獎勵要點,彰顯員工努力成果。
    五、副本抄送農金保險經紀人(股)公司、欣台保險經紀人(股)公司、勤業保險經紀人(股)公司、群益保險經紀人(股)公司、群益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公司、磊山保險經紀人(股)公司、大昌保險經紀人(股)公司、全信保險代理人(股)公司、磐石保險經紀人(股)公司及太陽保險經紀人(股)公司,請配合辦理。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欣台保險經紀人(股)公司、勤業保險經紀人(股)公司、群益保險經紀人(股)公司、群益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公司、磊山保險經紀人(股)公司、大昌保險經紀人(股)公司、全信保險代理人(股)公司、磐石保險經紀人(股)公司、太陽保險經紀人(股)公司、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