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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農漁會信用部重新檢視資訊作業委外契約,以確保對客戶資料保護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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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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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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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15074012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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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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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確保農(漁)會信用部資訊作業委託契約,對客戶資料保護完整性,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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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查本會95年12月28日農金字第0955071088號函及100年3月28日農授金字第1005070242號函,農漁會信用部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辦理,其中信用部資訊作業委託電腦(資訊)共用中心,不適用上開辦法第6條第2項、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對農漁會信用部資訊作業委外之資料庫管理,性質同於上開辦法第19條之1所稱雲端服務,適用同條第5款、第6款及第8款規定,除應採行客戶資料加密或代碼化等有效保護措施外,對委託雲端服務業者處理之資料應保有完整所有權,且對終止或結束作業委託,應確保能順利移轉至另一雲端服務業者或移回自行處理等,以避免發生中斷客戶服務情事。
三、為確保貴農(漁)會信用部對客戶資料保護完整性,爰請重新檢視資訊作業委外契約妥適性,並參酌上開規定納入契約約定條款,以保障貴農(漁)會權益。
四、此外,參考上開辦法第21條第2項規範意旨,請貴農(漁)會辦理信用部資訊作業委外,應遵守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之相關業務規章或範本,以確保金融服務不中斷。
五、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貴公司儘速修正「農漁會信用部資訊作業委託契約範本」,供農(漁)會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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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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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