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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認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7023139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 主旨:
    有關農會認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財金公司)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7月30日府農輔字第1070150478號函暨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107年8月10日農金二字第1075043682號書函辦理。
    二、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依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規定辦理.其適用範圍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為:「(一)由5個以上農會擔任發起人所設立符合本法第4條所定農會任務及本辦法第4條之股份有限公司;(二)由5個以上農會投資現有符合本法第4條所定農會任務之股份有限公司;(三)由個別農會投資前2款經審核通過之股份有限公司。」。又該辦法第3條規定,農會投資僅能認購由農會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由5個以上農會取得符合農會法第4條所定農會任務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合先敘明。
    三、經查財金公司之資本總額達52億2千萬元,係於民國87年報奉行政院核定,由金融資訊中心改制為公司組織,由財政部及公、民營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籌設,目前全台計有205家農會持有該公司股權。該公司屬與農會會員金融業務有關,再予敘明。
    四、依農業金融法第31條規定,農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項目未包含投資股票;復依本會95年11月27日農授金字第0955016196號函略以,信用部於農業金融法施行前已持有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得按原持有股份比例認購增資股。
    五、依上開農業金融法第31條及本會95年11月27日函釋,農會信用部不得認購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財金公司股份,至於農會其他部門如擬認股,得依上開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規定辦理。
  • 正本:
    嘉義縣政府
  • 副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嘉義縣政府除外)、各直轄市及各縣市農會、本會法規會、本會農業金融局、本會漁業署、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中華民國農會、本會輔導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