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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落實農漁會信用部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之申報義務,請確實依規定申報大額通貨交易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75074357號函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 主旨:
    為加強落實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請貴農(漁)會切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邇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用部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案檢查,列有代收大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信用卡消費帳款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申報之缺失。
    二、依據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信用部辦理大額代收款項交易,若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含代號可追查交易對象之身分者)、交易種類及金額者,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及代收信用卡消費帳款之交易。
    三、查全國農業金庫102年7月30日農金庫業三字第1020006809號函(如附件)略以,信用部於代收業務整合平臺處理大額代收款項交易,應併同其他應申報之義務自行辦理申報。
    四、請貴農(漁)會辦理前開應申報之大額代收款項交易(包括非屬代收業務整合平臺之代收項目),除須確認客戶身分及設簿登記外,應於所屬資訊(電腦)共用中心所建置之帳務系統登錄資料,並產出相關報表,確實覆核及申報。另請重新檢視或洽所屬資訊(電腦)共用中心瞭解資料登錄及申報作業流程,以避免疏漏申報。
    五、依據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未依規定申報大額通貨交易,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請貴農(漁)會信用部務必注意辦理,避免受罰。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新北市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