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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0206震災災區受災居民金融協助措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8413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 主旨:
    為協助花蓮縣0206震災災區受災戶復建,請督導農(漁)會信用部依「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及利息補貼事宜,請查照。
  • 說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及行政院107年2月13日院臺忠字第1070164794C號函辦理,檢附行政院前開函影本1份。
  • 附件:
    如說明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輔導處、本會畜牧處、本會科技處、本會秘書室、本會資訊中心、本會農糧署、本會漁業署、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各農(漁)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