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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0206震災災區受災居民金融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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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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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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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7508413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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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協助花蓮縣0206震災災區受災戶復建,請督導農(漁)會信用部依「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及利息補貼事宜,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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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及行政院107年2月13日院臺忠字第1070164794C號函辦理,檢附行政院前開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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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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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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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輔導處、本會畜牧處、本會科技處、本會秘書室、本會資訊中心、本會農糧署、本會漁業署、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各農(漁)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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