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農業金融機構對107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農民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協助措施暨問與答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
-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75084145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
- 主旨:
- 為紓解107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農民既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之還款壓力,(檢送「農業金融機構對107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農民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協助措施」(附件1)1份,)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一、目前經濟部與本會會銜於107年2月6日公告107年第一期稻作停灌事宜(附件2),停灌範圍詳如公告附表,涵蓋之鄉、鎮、市、區彙整如附件3,嗣後如有新增停灌範圍,將另行函知。
二、旨揭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貸款對象:107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內,已申貸「農機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水稻育苗中心)」、「小地主大佃農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等4種專案農貸之借款人,因停灌無法從事稻作生產,致還本繳息困難者。
(二)協助措施:
1、上開原有專案農貸得申請本金展延6個月,展延期間免繳利息,由政府補貼,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本金展延期限往後延長。
2、展延6個月期間屆滿後,借款人如仍有還款困難情形,得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22條規定申請展延。
(三)受理期限:即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經辦機構請於107年9月30日前完成審核(申請書及審核表格式如附件4)。
(四)借款人應切結事項:
1、經營場址確實位於停灌區。
2、確實在上開經營場址從事稻作。
3、確實因107年第1期稻作停灌政策,致收入減少,而有貸款本息償還困難之情事。
三、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案件,應儘速審理、准駁,並將結果通知借款人,依農貸辦法第25條規定,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免依同法第22條第2項函報本會,另應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格式如附件5)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本會備查。
四、為使停灌區農民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請儘速將前揭協助措施刊登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相關問答(QA)可至本會農業金融局網站(http://www.boaf.gov.tw)查詢。
-
- 正本:
- 桃園市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臺中市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新竹縣(市)設 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苗栗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 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 政府、苗栗縣政府、本會資訊中心、本會農田水利處、本會農糧 署、本會農業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