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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農漁會信用部核發存款餘額證明,應確實注意資金來源去向及其真實性,並嚴禁農漁會員工與客戶有資金往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75074062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 主旨:
    重申農漁會信用部核發存款餘額證明,應確實注意資金來源去向及其真實性,並嚴禁農漁會員工與客戶有資金往來,請查照。
  • 說明:

    一、邇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農漁會信用部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案檢查,提列檢查意見發現,有農會員工將放款資金暫借客戶存入帳戶,作為申請核發存款餘額證明供驗資之用,且於取得存款餘額證明同日即轉帳償還員工放款,未予以禁止並確實審視其交易背景及目的,研判應否申報為疑似洗錢交易,以落實申報。
    二、為防範信用部類似缺失發生,請督導信用部確實依據財政部88年9月13日台財融字第88737515號函(如附件)規定辦理。
  • 附件:
    如說明二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