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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之營業時間管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6507450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之營業時間管理,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其餘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一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下稱本作業方式)規定:
(一)農會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共同營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二)更動每日營業時間、續於星期六、星期日、休假日對外營業,或自訂營業時間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及分部,應檢具本作業方式第四點所列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星期一至星期五營業時間不得少於金融機構共同營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三)前依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台財融(三)第九○七○一一九七號函,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提前或延後營業時間者,無須重行申請。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