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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請各農漁會依說明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65074485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 主旨:
    為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請各農漁會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邇來有農會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檢查,列有辦理大額通貨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媒體申報缺失。經查該農會雖已依規定將大額交易登錄於登記簿,惟因資訊系統未將應付帳款科目納入大額通貨交易媒體申報,致違反規定(詳細案情如附件1)。
    二、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至第10條規定,農漁會信用部負有客戶審查、交易紀錄保存、大額或可疑交易申報義務,違反前開規定及其授權訂定「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者,核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避免違規事件產生,重申信用部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切實依前開法規辦理:
    (一)信用部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於交易完成5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依信用部所列可疑交易表徵,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金額多寡,均應自發現之日起10個營業日內,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三)信用部應參照全國農業金庫所訂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程序(範本)之「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防制法應申報事項作業流程」(詳附件2),檢核其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表徵報表,並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合理性之判斷例如是否有與客戶身分、收入或營業規模顯不相當、與客戶本身營業性質無關、不符合客戶商業模式、無合理經濟目的、無合理解釋、無合理用途、或資金來源不明或交代不清),並留存檢視紀錄,經認定非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理由。
    (四)信用部應洽資訊(電腦)共用中心,檢視依規定應納入大額通貨交易申報之情形及程序,避免申報資料及方式錯誤或有漏未申報情形發生,並應請各該中心參考全國農業金庫提供之疑似洗錢態樣及程式,規劃各式監控報表,俾利辨識可疑交易。
    四、為落實旨揭法規遵行,員工教育訓練尤為重要,請各農漁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依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16條規定,協調各部門,對理事、監事、總幹事、稽核人員、信用部員工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規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瞭解所承擔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