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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公庫存款之定期性存款,是否屬「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9條所稱定期性存款總額釋疑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65070438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公庫存款之定期性存款,是否屬「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9條所稱定期性存款總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貴府106年9月5日府農輔字第1060306192號函辦理。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信用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定期性存款總額50%,該定期性存款總額比照同辦法第12條存放比率規定,定期性公庫存款部分應以50%列計。
    三、為強化信用部風險管理,請督導農漁會應審酌其業務規模、淨值、整體資產負債結構及風險承擔能力,在法定限額內妥適研訂符合旨揭控管比率規定之內部管理目標,作為自我風險控管及自律之指標,並應建立預警機制,提經理事會通過訂為內規。
    四、另農漁會信用部應就資產負債期限妥適配置,確實遵守中央銀行對流動性查核之相關規定,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 正本:
    彰化縣政府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除外)、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各農(漁)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