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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漁會指派負責督導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之督導主管一事,請縣(市)政府督導所轄農漁會依說明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6507441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漁會指派負責督導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之督導主管一事,請依說明督導所轄農漁會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信用部及其分部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信用部及其分部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辦理自行查核之情形。初次指派之督導主管應於106年底前或充任後6個月內參加全國農業金庫所舉辦24小時之職前訓練。
    二、經查農漁會所報負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督導主管,均由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擔任。考量農業金庫刻正辦理初任督導主管之職前訓練,為利訓練資源有效利用及防制洗錢相關事務之持續推動,如信用部主任或分部主任有於近期(6個月)內退休情形,請貴府督導農漁會宜指派其他合適人員擔任督導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