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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管控措施(含問與答)【113年3月12日修正】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6507440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 主旨:
    檢送修正後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管控措施及問與答如附件,請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本會106年1月26日農金字第1065070038號函(諒達),請農漁會信用部依提升信用部放款覆蓋率方案,除政府機關放款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外,其餘放款應至少提列1.5%備抵呆帳。又依現行建築貸款管控措施,信用部之建築貸款占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100%以內者,建築貸款亦應提列1.5%之備抵呆帳,累積達3%,始得免再增提。
    二、鑒於建築貸款為放款總額之一部分,為免備抵呆帳重覆提列及簡化備抵呆帳提撥作業,爰修正建築貸款管控措施如下:
    (一)建築貸款占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未逾100%之信用部,建築貸款之備抵呆帳比率達1.5%者,當月新增之建築貸款無需增提建築貸款備抵呆帳。
    (二)建築貸款占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逾100%(含)至未逾200%之信用部,建築貸款之備抵呆帳比率達2%者,當月新增之建築貸款無需增提建築貸款備抵呆帳。
    (三)建築貸款占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逾200%之信用部,建築貸款之備抵呆帳比率達3%者,當月新增之建築貸款無需增提建築貸款備抵呆帳。
  • 附件:
    如主旨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