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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所稱「專責主管」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6507436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所稱「專責主管」,釋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旨揭規定,信用部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總幹事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二、有關前開條文所稱「專責主管」,不宜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負責招攬信用部業務人員。
    (二)信用部主任及其所轄人員。
    (三)稽核信用部防制洗錢計畫人員。
    三、專責主管之指派,舉例說明如下:
    (一)秘書及會務、推廣、供銷、保險等部門之主任(股長),可擔任專責主管,惟不宜負有招攬信用部業務責任額。
    (二)企劃稽核部主任若未負責稽核信用部防制洗錢計畫者,則可擔任專責主管。
    四、本會106年7月28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347A號函請貴會依旨揭規定指派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請貴會參考上開說明儘速指派,並將其資料依式函報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