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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第17點規定所稱售電合約書之簽約主體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6508444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第17點規定所稱售電合約書之簽約主體,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本貸款要點第17點規定,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有出售電力者,應於撥貸後一年內補正售電合約書。合先敘明。
    二、借款人所附相關文件,應與借款人名義相符,惟迭有外界反映,為應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自然人出售電力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者,應參照獨資組織之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故有借款人為自然人,惟為應前開課稅需求,致所取得之售電合約書為獨資組織名義之情況。
    三、為應實務需求,且考量獨資組織之權利義務仍歸屬其負責人,本貸款之借款主體為自然人者,所附售電合約得為該自然人或以該自然人為負責人之獨資組織名義,但不得為公司或合夥組織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