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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應禁止辦理以提現為名,實為轉帳之交易,並列入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重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06507431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利存款資金流向及交易真實性之查核,農(漁)會信用部應禁止辦理以提現為名,實為轉帳之交易,並列入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重點,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 年6 月27 日金管檢銀字第1060103830號函影本1份。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考量財政部86年1月22日台財融字第86602852號函文所列事項,已於相關函令規範,爰停止適用。惟仍請督導所轄農(漁)會檢討內部控制制度,注意各項作業流程是否符合牽制原則,並落實執行各項作業規定,執行情形應列為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重點。
    三、另因應洗錢防制法於106年6月28日施行,請督導所轄農(漁)會應加強防制洗錢內部作業控制程序及員工訓練,並將與客戶應對方式納入防制洗錢教育訓練課程,以強化從業人員之相關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