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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農漁會信用部設立許可證登載事項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6507427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簡化農漁會信用部設立許可證登載事項,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簡化信用部設立許可證業務項目之登載及其配合措施如下:
    (一)信用部及其分部設立許可證上所載業務項目改以概括性文字「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代替逐項登載。
    (二)信用部及其分部經核准得辦理之業務項目應登錄於本會農業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登錄方式之操作手冊詳附件);除申報現行設立許可證上業務項目所載之項目外,嗣後如有新增業務項目,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核准函(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央銀行許可)後,完成新增業務項目之登錄,且登錄前應經信用部主任及稽核人員2人確認所登錄業務項目業符合法令規定,並於完成申報後始得開辦。
    (三)金檢單位執行金融檢查時,將依據農漁會所登錄業務項目,做為確認信用部及其分部是否有辦理未經核准業務項目之依據,故農漁會除應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外,並應以專卷保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新增業務項目之核准函正(影)本,以利檢查人員調閱。
    二、簡化信用部分部設立許可證主任姓名之登載及其配合措施如下:
    (一)刪除信用部分部設立許可證上主任姓名之登載,惟應登錄於本會農業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登錄前應經信用部主任及稽核人員確認該新任信用部分部主任之資格條件係符合規定,且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建立專卷留存備參。至於信用部設立許可證上主任姓名仍維持現行登載方式。
    (二)信用部分部主任之聘任,仍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辦理,亦即由總幹事就符合資格人員提名1人,送人事評議小組通過後聘任,並報請貴府備查,由農漁會登錄貴府備查函及分部主任資料。本會農業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將增加貴府備查函之申報項目,另案處理。
    三、另請督導農漁會應於106年8月底前申報現行信用部及其分部設立許可證上所載之業務項目,及確認信用部及其分部基本資料之正確性;並由農漁會內部稽核人員於106年10月底前辦理上開申報事項之執行查核工作,且將查核結果函報貴府;另請貴府於107年1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
    四、本案設立許可證之變更登載得俟現行許可證上所載事項申請變更時一併變更換發。
    五、為達公示目的,農漁會於本會農業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所申報之業務項目、信用部及其分部基本資料(含主任姓名)等資料將另揭露於本會農業金融局對外網站,供外界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