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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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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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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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法令字第1060452136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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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標準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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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範圍如下: |
第三條 |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擔任國家正副元首、政府正副首長、議會議員、高級政府、司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業高階經理人及重要政黨職務之人員。 |
第四條 |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國際組織擔任正、副主管及董事或其他相類似職務之高階管理人員。 |
第五條 |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
第六條 |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
第七條 | 本法第七條所稱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人,係指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具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之人。 |
第八條 |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經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評估認定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家庭成員及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 |
第九條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