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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農漁會信用部放款覆蓋率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6507003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提升農漁會信用部放款覆蓋率,儲備風險承擔能力,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為因應不動產價格下滑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於103年12月4日函示要求,銀行辦理不動產貸款(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餘額),備抵呆帳提存比率應至少達1.5 %,並於105年底前提足。
    二、經查105年11月全體農漁會信用部放款總額為1兆268億元,其中無擔保放款254億元,僅占2.5%,其餘97.5%係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為免不動產景氣反轉造成信用部經營品質惡化,允宜參照金管會作法,提高不動產貸款相關之備抵呆帳提存比率,俾提升其風險承擔能力。
    三、提升農漁會信用部放款覆蓋率措施如下:
    (一)農漁會信用部放款除我國政府機關放款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仍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即我國政府機關放款無需提列備抵呆帳,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至少提列1%),其餘放款應至少提列1.5%之備抵呆帳,並應於106年6月底提足。
    (二)無法於106年6月底前提足之農漁會,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展延至113年底前提足外,其餘農漁會最遲應於109年底前提足:
    1、重設信用部。
    2、前因本會於103年12月30日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之備抵呆帳提撥比率,無法於1年內依規定提足備抵呆帳,向本會申請展延者。
    3、105年底資本適足率(BIS)未達8%者。
    (三)無法於106年6月底前提足者,請填具農漁會信用部提升放款覆蓋率時程表(如附件),於106年7月20日前函報地方主管機關層轉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