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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度管控授信風險,請訂定信用部承作單一政府機關無擔保風險限額提報理事會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5507463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 主旨:
    為改善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單一政府機關無擔保放款,風險過度集中情形,請依說明三及四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23日存保風管字第1051920080號函辦理。
    二、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4條規定,對政府機關辦理授信,其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倍。
    三、為適度管控授信風險,請參酌信用合作社上開規範,衡酌本身業務規模、淨值高低及風險承擔能力等現況,自訂信用部承作單一政府機關無擔保風險限額提報理事會。如授信餘額已超逾所訂限額者,應併擬具改善計畫,由理、監事會列管追蹤。
    四、辦理政府機關無擔保授信,仍應確實依徵授信原則審慎辦理,加強借款戶財務狀況、未來還款財源等之分析及掌握,並寬提備抵呆帳。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