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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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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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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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6707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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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使用具節能減碳效益之農業生產機械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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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對象為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
第四點 | 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
第五點 |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
第六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本部及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
第七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八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九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點 | 本貸款之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十年。但購置之設備,本部另定有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之償還方式,由借貸雙方約定之。但本金應每期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每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
第十四點 | ( 刪除 )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之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六點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且作成紀錄,並應向借款人徵提由國內(外)農業生產機械設備廠商所出具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及支付金額之相關憑證;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
第十七點 | 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有出售電力者,借款人之售電收入款項,應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再生能源售電業直接撥入借款人與貸款經辦機構約定之還款帳戶,並於撥貸後一年內補正售電合約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