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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下稱本貸款)農糧類產銷經營計畫書之送核事宜,請查照並依說明二至五配合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1055084194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有關「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下稱本貸款)農糧類產銷經營計畫書之送核事宜,請查照並依說明二至五配合辦理。
  • 說明:

    一、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貸款對象之一,為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二、為提升前開產銷經營計畫之審核效率,檢附本貸款農糧類常見配合農業政策及其佐證文件1份如附表,以供參辦。借款人若為附表農糧類申請對象之一者,其產銷經營計畫送核時,請併附各該項目所列文件,俾利佐證其符合農業政策情形。
    三、另查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者,常因所附契作合約相關文件填載事項須補正,而致延長核定時效。爰請貸款經辦機構送核時協助檢視,該等契作合約相關文件內容,有關契作對象之身分證字號及通訊地址,契作田地之地段地號、面積及合約有效期限等資料是否齊全正確。
    四、若從事稻穀收購之糧商,其資金需求高於本貸款規定上限,或未能符合本貸款規定資格者,建請貴機構輔導其洽辦全國農業金庫所提供糧商相關貸款。併予敘明。
    五、本局104年10月19日農金三字第1045043447號函(諒達)所送旨揭貸款常見問答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附件:
    如說明二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