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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農漁會信用部授信風險管控,重申信用部辦理關係關聯戶放款應依授信原則覈實審核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055070247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為落實農漁會信用部授信風險管控,重申信用部辦理關係關聯戶放款應依授信原則覈實審核,並依說明四及五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彙整分析檢查意見,近2年部分信用部對於關係關聯戶(以下稱關聯戶)之授信持續增加,惟信用部淨值普遍偏低,風險承擔能力薄弱,且近年不動產景氣持續低迷,恐衝擊信用部之業務經營。
    二、所稱關聯戶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所稱同一關係人。
    (二)同一擔保品提供予多人借款。
    (三)放款資金供他人使用。
    (四)貸放後由他人代為繳納本息。
    (五)各借戶互為借保關係或依檢查經驗判斷有異常關係。
    三、辦理關聯戶授信之缺失態樣如下:
    (一)對關聯戶放款比率偏高,授信風險集中。
    (二)同一關聯戶同時於不同信用部申辦放款,易產生連鎖風險。
    (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規避授信限額控管。
    (四)徵、授信審核及風險管控薄弱。
    四、各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上開關聯戶放款,應參照財政部83年8月3日台財融字第83311030號函,建立關聯戶授信歸戶制度,就借戶及關聯戶之資產、負債及營運狀況等,綜合評估其資金需求。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彙整分析之上開缺失態樣,各農漁會應提報最近一次理事會,依職權督促防範該等缺失,並由稽核人員列為查核重點。
  • 附件:
    信用部對關係關聯戶放款相關檢查缺失態樣分析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