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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經辦機構辦理紓困新貸及舊貸案件,應列為111年度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必查項目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401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會(公司)110年受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新貸申請案件,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為強化辦理旨揭貸款之內部控制,請將其列為本(111)年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必查項目:
    (一)抽查之貸款項目應依重要性原則辦理。
    (二)抽查範圍為所有承作紓困新貸案件。
    (三)抽查件數至少為前開範圍件數之3%,前開3%件數如低於10件者最少應抽查10件;貸放件數未達10件者,應全數辦理查核。
    二、依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第7點規定,紓困新貸案件之申請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本年1月31日前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借款人;請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護借款人權益。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農民 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