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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0206震災受災戶重建,請依「金融機構辦理0206震災個人受災戶原債務展延作業要點」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協助措施辦理展延作業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55041009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為協助0206震災受災戶重建,請依「金融機構辦理0206震災個人受災戶原債務展延作業要點」及說明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協助措施辦理展延作業,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3月9日金管銀國字第10500048790號函副本辦理。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5年2月15日邀集銀行及本會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金融協助措施,對於受災戶之既有貸款展延一節,決議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研訂旨揭要點,並請金融機構於該要點發布前暫緩催繳。
    三、銀行公會業訂定旨揭要點(詳附件一),請配合辦理受災戶既有一般貸款展延作業(簡要說明表,如附件二):
    (一)自用住宅經認定不堪使用,其購屋貸款本息展延5年,展延期間以原貸利率減2碼計息。
    (二)自用住宅經認定仍堪使用,或非自用住宅經認定有毀損之購屋貸款,本息展延2年,展延期間以原貸利率減2碼計息。
    (三)以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及其他擔保貸款,本息展延1年,展延期間以原貸利率減2碼計息。
    (四)其他無擔保貸款,本息展延6個月,展延期間以原貸利率減半計息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既有專案農貸),除下列協助措施外,餘依旨揭要點辦理:
    (一)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並由本會予以補貼。
    (二)既有專案農貸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貸款存續期間之利息差額補貼得依規定請領。
    (三)貸款經辦機構辦理前開既有專案農貸展延案件,得逕為准駁,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及「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規定函報本會。
    五、另金融機構對於受災戶原有房屋貸款,因0206震災造成擔保品毀損滅失,致擔保品押值不足者,請比照財政部88年11月2日台財融字第88767912號函規定,仍得以原契約科目繼續承作。
  • 附件:
    如主旨及說明三
  • 正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副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輔導處、本會畜牧處、本會科技處、本會資訊中心、本會農糧署、本會漁業署、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各資訊共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