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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財務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廢除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廢止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55084018B號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減輕農(漁)民在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及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既有貸款(以下簡稱既有貸款)本息償付負擔,改善其財務狀況及農(漁)會放款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改善財務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漁)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農民。

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為全數用於償還借款人既有貸款本息。
前項所稱既有貸款,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已貸放案件,年息為百分之五點五以上,且其原用途為農(漁)業產銷或生活必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以統一農(漁)貸科目貸放。
(二)以一般放款科目貸放,其用途為農(漁)業產銷用,且核貸時借款人具會員資格。
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第五點

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第六點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第七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第八點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第九點

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

第十點

本貸款之貸款期限以借款人既有貸款剩餘年限二倍為限,最長十五年;其剩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審酌借款人之償還能力,酌予延長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七年。

第十一點

本貸款之額度依借款人既有貸款餘額及應付利息而定,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三百萬元。

第十二點

本貸款資金為一次撥付方式,直接沖轉借款人既有貸款本息。

第十三點

本貸款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第十四點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第十五點

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第十六點

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修正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