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財務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廢止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
-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55084018B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減輕農(漁)民在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及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既有貸款(以下簡稱既有貸款)本息償付負擔,改善其財務狀況及農(漁)會放款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
第二點 | 改善財務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漁)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
第四點 | 本貸款之用途為全數用於償還借款人既有貸款本息。 |
第五點 | 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
第六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
第七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八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九點 | 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 |
第十點 | 本貸款之貸款期限以借款人既有貸款剩餘年限二倍為限,最長十五年;其剩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審酌借款人之償還能力,酌予延長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七年。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之額度依借款人既有貸款餘額及應付利息而定,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三百萬元。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資金為一次撥付方式,直接沖轉借款人既有貸款本息。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五點 | 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
第十六點 | 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修正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