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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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廢止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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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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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55084018C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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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協助農業產銷班及班員取得經營所需資金,以提高農業經營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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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對象為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及其班員。 |
第四點 | 本貸款用途為提供產銷班或班員所須興修農業設施及購買農用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或週轉資金。但購地所須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之列。 |
第四點之一 | 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第五點 | 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
第六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
第七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八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九點 | 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
第十點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額度如下: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五點 | 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
第十六點 | ( 刪除 ) |
第十七點 | 本貸款資金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
第十八點 | 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修正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
第十九點 |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