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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寒流造成臺灣地區農業嚴重損失,為協助農漁業者復耕復養,請依說明配合辦理,並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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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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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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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55084044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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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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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本(105)年1月寒流造成臺灣地區農業嚴重損失,為協助農漁業者復耕復養,且符合從速、從簡、從寬之救助原則,請依說明配合辦理,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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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受災農漁民
(一)依本會公告,於本年1月26日至2月4日向公所申請受災證明書,並於證明書核發翌日起15日內申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二)「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貸款用途,包括凍儲、加工或清運等復耕復養相關週轉用途。
(三)受災農漁民於本年1月25日起所墊付相關凍儲、加工或清運等復耕復養相關支出,得納入所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支應範圍。
二、受災農企業
(一)依規定於救助公告翌日起15日內,持相關受災文件申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二)「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之貸款用途,包括凍儲、加工或清運等復耕復養相關週轉用途。
(三)受災農企業於本年1月25日起所墊付相關凍儲、加工或清運等復耕復養相關支出,得納入所貸「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支應範圍。
三、協助購儲農產品之農企業
(一)依規定應檢具產銷經營計畫,申貸「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二)對於寒害期間收購農漁產品之農企業,由本會逕予認定係配合政策,前開經營計畫免除提報本會之程序;其簡化申辦期間為本年1月25日起至3月31日止。
(三)協助購儲農產品之農企業於本年1月25日起所墊付購儲農產品相關支出,得納入所貸「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支應範圍。
(四)檢附本次措施相關申請書暨經營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已刊登於本會農業金融局網站(https://www.boaf.gov.tw專案農貸常用規定),以供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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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如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