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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規定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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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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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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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二字第110504680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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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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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轉知財政部有關稅捐稽徵法第20條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屆時請鼎力協助配合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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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10年1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2141號函副本辦理,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
二、因應旨揭修正條文規定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之規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將自111年1月1日起,更新「稅務入口網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程式(含『線上版』及『離線版』)」,屆時應使用新版程式,俾正確計算滯納金數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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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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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 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