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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所稱「難以羅致」之函釋【111年1月11日修正】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45074725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所稱「難以羅致」,釋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旨揭規定,「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者,得由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一、第2條所定結業證書、學歷及工作經驗。二、無第3條所定情事。三、低於該職務2職等以內。」
    二、有關前開條文中所稱「難以羅致」,係指農漁會本身欠缺符合旨揭辦法第2條資格且無第3條不得擔任條件之人員,或雖有符合條件人員,惟該員無意願擔任或經提該農漁會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為不適任者,得由旨揭規定人員代理。
    三、農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擬由符合旨揭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人員代理者,應敘明難以羅致之原因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併依同條第2項規定核定。
    四、本會96年7月27日農授金字第0965080262號函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