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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請協助加強宣導,併送相關問與答資料供參,請查照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45044224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有關「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請協助加強宣導,併送相關問與答資料供參,請查照。
  • 說明:

    一、為減輕受禽流感疫情影響之業者還款壓力,針對借款人若出具配合防疫政策證明文件者,提供其新貸專案農貸週轉金貸款期限由3年得延長為5年,本金寬緩期限由1年得延長為2年,本會業以104年10月22日農金字第1045084419號函(諒達)修正旨揭協助措施內容,請加強宣導並主動積極輔導相關申請作業,以協助該等業者渡過難關。
    二、旨揭相關問與答,可至本會農業金融局網站(https://www.boaf.gov.tw/)「專案農貸常用規定」項下查詢。
  • 附件:
    如主旨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臺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家禽屠宰供銷發展協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本會畜牧處、本會輔導處、本會科技處、本會資訊中心(請刊登網站)、本會漁業署、本會農糧署、本會林務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