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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45084419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修正「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旨揭協助措施修正第4點新貸部分,新增配合防疫政策者,於104年2月2日後新貸專案農貸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得為5年,本金寬緩期限最長得為2年。
    二、檢送修正後「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1份,另本會104年6月2日農金字第1045084214號函停止適用。
  • 附件:
    如說明二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本會畜牧處、本會輔導處、本會科技處、本會資訊中心(請刊登網站)、本會漁業署、本會農糧署、本會林務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