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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以農地或農舍為擔保品之授信案件,應審慎評估投資型借款人之授信風險,並寬提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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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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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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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二字第1045074396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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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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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以農地或農舍為擔保品之授信案件,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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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授信案件審查,應落實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5P審核原則,審慎辦理。
二、為免農地流通性及價格變動影響農漁會信用部授信品質,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以農地或農舍為擔保品之授信案件,應審慎評估投資型借款人之授信風險,並寬提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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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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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