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106年7月26日修正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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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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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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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45070340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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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機制,並健全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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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信用部確認客戶身分,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紀錄憑證等事宜,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及本注意事項所定事項辦理。 |
第三點 | 信用部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四點 | 前點第三款與第五款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監控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監控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
第五點 | 信用部應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六點 | 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建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 |
第七點 | 信用部違反本注意事項所定事項者,本會將視其情節之輕重,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農業金融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規定等相關法令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