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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特定損失範圍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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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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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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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45070290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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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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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之合計數額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其中所稱特定損失範圍,釋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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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本會為強化農漁會信用部風險承擔能力,於103年12月30日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下稱逾催辦法)第4條,增訂第一類及第二類授信資產提列最低標準備抵呆帳之規定。
二、考量逾催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第一類授信資產係指正常授信,預期損失發生可能性低,其所提準備性質類似一般損失準備,故不將其所提列最低標準備抵呆帳列入特定損失範圍,爰修正旨揭辦法所稱「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係指下列二者之合計數,不得列為第二類資本:
(一)授信資產依逾催辦法第4條規定,分別以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授信資產餘額之2%、50%、100%合計數予以評估可能遭受損失,所提列之備抵呆帳。
(二)非授信資產按其特性,基於穩健原則予以評估可能遭受損失,所提列之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
三、本會103年12月30日農授金字第1035074224B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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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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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臺灣金融研訓院、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