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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之「農漁會信用部授信資產、非授信資產及承受擔保品評估明細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45074147B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檢送農漁會信用部授信資產、非授信資產及承受擔保品評估明細表1份,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本會為強化農漁會信用部風險承擔能力,前於103年12月30日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下稱逾催辦法)第4條增訂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授信資產提列最低標準備抵呆帳。
    (二)上開二類授信資產提列最低標準備抵呆帳金額,應於1年內提足。但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4年。
    二、復查逾催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授信資產、非授信資產、承受擔保品之評估、備抵呆帳提列及損失準備認列情形,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爰配合上開新增規定,檢送修訂之「農漁會信用部授信資產、非授信資產及承受擔保品評估明細表」乙份,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自104年第1季起按新修訂之評估明細表申報,並於申報時副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附件:
    如主旨
  •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