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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農漁會信用部人員配置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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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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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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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45074097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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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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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加強農漁會信用部人員配置管理,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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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監察院102年12月6日以部分農漁會大量進用未經農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之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擔任信用部存款、放款及匯款等業務之主辦或承辦人員,嚴重影響信用部業務之推行品質,提案糾正本會及本會農業金融局,並要求確實檢討妥處。
二、本會以103年1月9日農金字第1025071423號函,請農漁會應配合統一考試時程,逐步提升信用部任用經統一考試合格者(下稱正式職員)之比率。
(一)正式職員聘用比率未達40%者,應於103年底前提升該比率達40%以上,並於105年底前提升該比率達50%以上。
(二)信用部正式職員聘用比率超逾50%者,正式職員聘用比率不得降低。
三、監察院嗣於104年2月11日以院台財字第1042230105號函,要求本會通盤檢討信用部任用正式職員之妥適比率,並續報改善情形。為研議改善措施,本會農業金融局104年3月10日邀集本會相關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中華民國農會、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及部分農漁會研商,獲致以下結論:
(一)配合統一考試時程,增訂105年以後信用部正式職員聘用比率:
1、107年底前,應提升正式職員聘用比率達60%以上。
2、109年底前,應提升正式職員聘用比率達70%以上。
3、111年底前,應提升正式職員聘用比率達80%以上。
4、113年底前,應提升正式職員聘用比率達90%以上。
(二)信用部正式職員聘用比率於111年底前未達80%者,該比率不得降低,並應按業務需要及健全人員配置考量,逐步提高正式職員聘用比率。
(三)信用部因故無法於期限內符合上開比率者,農漁會應敘明理由函報地方主管機關層轉本會農業金融局申請延長期限。
(四)農漁會於中華民國農會、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辦理統一考試時,依業務實際需要提報出缺員額,並應鼓勵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參加統一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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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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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全國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