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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依規定申報資料,應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建立覆核機制,並由稽核人員加強查核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045070062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為落實報表稽核制度,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請貴會信用部依規定確實申報資料,建立覆核機制,並請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由稽核人員加強查核,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4日金管檢制字第1040150009號書函檢送金融監理聯繫小組第42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農業金融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農漁會信用部應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資料。貴會信用部向本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資料,及依據「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向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風險指標相關資料,應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旨揭內稽查核事項落實情形將列入金融檢查重點。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