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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104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農民之協助措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4508405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協助104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農民紓解其既有貸款之還款壓力,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檢送「農業金融機構對104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農民之協助措施」(附件1(doc檔案))1份。
    二、目前經濟部與本會會銜於103年12月31日及104年1月9日公告104年第一期稻作停灌事宜(詳如附件2(pdf檔案)及3(pdf檔案)),停灌範圍詳如公告附表,涵蓋之鄉、鎮、市、區彙整如附件4(xlsx檔案),嗣後如有新增停灌範圍,將另行函知。
    三、前揭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貸款對象:104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已申貸「農機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水稻育苗中心)」、「小地主大佃農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等4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之借款人,無法從事稻作生產,致還本繳息困難者。
    (二)協助措施:
    1、上開原有專案農貸得申請本金展延6個月,展延期間免繳利息,由政府補貼,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本金展延期限往後延長。
    2、展延6個月屆期後,如有再展延需求,得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展延。
    (三)受理期限:即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經辦機構請於104年7月31日前完成審核(申請書及審核表格式如附件5(docx檔案))。
    (四)借款人應切結事項:
    1、經營場址確實位於停灌區。
    2、確實在上開經營場址從事稻作。
    3、確實因104年第1期稻作停灌政策,致收入減少,而有貸款本息償還困難之情事。
    四、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案件,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免依農貸辦法第20條第2項及「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規定函報本會,並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格式如附件6(xlsx檔案))報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報本會備查。
    五、為使停灌區農民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請儘速將前揭協助措施刊登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相關問答(QA)(docx檔案)可至農業金融局網站(https://www.boaf.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