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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及「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修正部分條文,相關配套作業說明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35074224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本會業於103年12月30日以農金字第1035074259A號令、第1035071201A號令修正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及「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部分條文,相關配套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為配合「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修正,農漁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訊揭露:收受轉存款之農漁會每月應於信用部網站揭露財務條件。
    (二)申報機制:收受轉存款及轉存之農漁會應於收受及轉存次日向全國農業金庫申報轉存款相關資料。
    (三)流動性控管:收受轉存款之農漁會應與全國農業金庫簽訂資金融通契約及額度,以因應緊急流動性需求。
    (四)限制資金運用:收受轉存款之農漁會,其建築貸款以不超過該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之2倍為原則。
    (五)防杜套利機制:收受轉存款之農漁會,再轉存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其計息利率,由全國農業金庫與各該農漁會議定之。
    二、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信用部餘裕資金以轉存金融機構之定期性存款總額計算之,該等存款與「銀行同業存款」短期資金調撥及代收付之性質不同,爰「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12條,有關存放比率存款總額之計算,包括信用部轉存款餘額在內。
    三、有關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相關作業規範範本、信用部資產品質評估備抵呆帳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轉銷處理準則範本,及上開申報、防杜套利機制,本會已另案函請全國農業金庫修正及訂定。
    四、檢送「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修正條文問與答」及「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問與答」各乙份。
  • 附件:
    如說明四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中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