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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參與短期經濟林措施之造林人申請造林貸款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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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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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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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林務字第1031742847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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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貴府函詢銅鑼鄉參與短期經濟林措施之造林人申請造林貸款疑義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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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103年12月2日府農農字第1030257532號函辦理。
二、有關民眾申請造林貸款,係依據「造林貸款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2點規定:「借款人於申貸前應先填具土地勘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林業管理機關(構)申請土地勘查。」辦理。該點明定受理及勘查機關,且經勘查後依同點第3項規定,林業管理機關應製作土地勘查報告表函送借款人,借款人方能據以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會現行推動「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項下短期經濟林措施,係依據「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辦理,經查該作業規範第10點規定,每期作每公頃核發之轉契作補貼新臺幣3萬元及進口替代造林補貼新臺幣1萬5千元,合計4萬5千元,其性質係屬授益處分之行政法律關係,此與造林貸款之私權契約為二事。爰此,短期經濟林造林人可依造林貸款要點申請造林貸款,有助提昇造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