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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有關申辦畜牧場登記中,尚未能提供收乳證明之農民申貸「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35016875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申辦畜牧場登記中,尚未能提供收乳證明之農民申貸「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疑義一案,請依說明二至四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會103年10月20日營農信字第1030010446號函。
    二、經查「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擬申請「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貸款,且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請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相關文件。
    三、所詢申辦畜牧場登記中,尚未能提供收乳證明之農民,符合前揭規定,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惟應於2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及收乳證明等文件。
    四、至於擬先以一般貸款辦理,俟取得收乳證明後,再轉貸「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資本支出貸款一節,因申辦畜牧場登記中,尚未能提供收乳證明之農民,依規定已可申貸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爰尚無先以一般貸款核貸之必要,況如先以一般貸款核貸,再轉貸為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本會95年8月17日農授金字第0955014492號函(諒達)規定亦有不符。
  • 正本: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本會畜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