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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月9日農金字第1025071423號函規定,信用部覆核、出納、徵信及授信等職務應由正式職員擔任,其中有關「出納」乙職疑義說明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035040638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關於新竹縣市各級農漁會總幹事103年9月份工作研討會議紀錄,其中臨時動議第一案所詢「出納」職務疑義,復如說明,請惠予轉知。
  • 說明:

    一、復貴農會103年9月19日竹縣農輔字第1030000221號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月9日農金字第1025071423號函規定,103年6月起信用部覆核及出納等職務,應由正式職員擔任,104年起增列徵信及授信等職務,應由正式職員擔任之措施,係為強化信用部人事管理、落實權責相符及健全業務經營。
    三、依據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94條第2項及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95條第2項規定,信用部應設置專任出納人員主辦出納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指揮監督,並對信用部主管人員直接負責。
    四、依農會漁會信用部票據交換暨匯兌業務作業手冊(範本),大出納(櫃員主任)之工作項目,包括受理櫃員資金之提領與繳回、大額付款與收款、庫存現金之管理及調撥、保管金庫鑰匙或密碼等,亦即應由前開專任出納人員主辦之出納事務。
    五、出納事務為信用部內部控制作業之重要項目,考量農漁會信用部人力配置,前開應由大出納主辦之出納事務,攸關信用部資產安全及作業風險,應由正式職員擔任;至於大出納主辦事務以外之其他出納相關事務,在信用部人力配置許可範圍內,宜儘量調整由正式職員擔任。
  • 正本:
    新竹縣農會
  • 副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