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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85276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檢送修正後「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請轉知貴轄公所、工作站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配合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林業部分增列「森林副產物-竹筍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林務局
  • 副本:
    本會輔導處、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