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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辦理房屋貸款,應合理訂定房貸利率,避免惡性削價競爭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035071044A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重申辦理房屋貸款,應合理訂定房貸利率,避免惡性削價競爭,並切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103年9月23日檢局(託)字第1030162122號函辦理。
    二、本局102年11月5日農金二字第1025071180號函(諒達)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彙整「農漁會信用部放款利率定價相關缺失」,除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農業金庫列為督(輔)導重點外,並請各農漁會提報理事會予以重視在案。
    三、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彙整102年至103年7月間檢查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房貸定價作業主要缺失如次:
    (一)房貸利率明顯低於平均放款利率或損益兩平之利率。
    (二)自辦優惠房貸專案未訂定實施期間及風險承擔限額。
    (三)未定期檢討評估分析利率定價之妥適性。
    (四)未對自住戶或投資戶訂定差別核貸條件。
    四、請貴會辦理房貸業務應合理訂定房貸利率,注意防範上開缺失,並加強員工專業及法制教育訓練,恪遵相關法規,以健全信用部經營;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請加強輔導。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