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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高雄氣爆受災戶之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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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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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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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35080406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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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協助本(103)年7月31日高雄氣爆受災戶重建(重購)或紓解其既有貸款之還款壓力,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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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檢送「農業金融機構對高雄氣爆受災戶之協助措施」1份。
二、旨揭農業金融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遭受高雄氣爆之受災戶(原既有之貸款須於103年7月31日氣爆發生當日尚未列報逾期放款或經訴追者)。
(二)經辦機構: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等。
(三)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程序:受災戶提供擔保之房屋或汽車受氣爆毀損等相關受災證明文件或經經辦機構勘查認定者,得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協助措施:
1、舊貸(原既有之貸款):
(1)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本金展延2年,展延期間之利息免收,由本會予以補貼。
(2)一般貸款:以受災房屋為擔保之購屋貸款或其他貸款,及以受災汽車為擔保之汽車貸款,本金分別展延2年、1年及6個月。
2、新貸:
(1)專案農貸:對於營農或農家家計及消費等所需資金,依專案農貸暨授信相關規定儘予協助,若擔保能力不足,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該基金提供最高9成保證,並免收保證手續費。
(2)一般貸款:對於房屋、汽車修繕或重建(重購)或營運周轉所需資金儘予協助,提供必要之融資。
三、經辦機構受理專案農貸舊貸展延申請案件,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不受「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0條及「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規定之限制,且按月將核辦結果報全國農業金庫備查。
四、為使受災戶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請儘速將「農業金融機構對高雄氣爆受災戶之協助措施」刊登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小組、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