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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重新設立信用部之農漁會申請設置延伸櫃檯派員常駐應檢具之書件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35070535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關於經許可重新設立信用部之農漁會申請設置延伸櫃檯派員常駐乙案,請督導所轄重新設立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之1規定,農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或增設分部時,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營業計畫書、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等書件,函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本會審核。
    二、有關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經許可重新設立信用部後,基於提供當地農漁民金融服務,維持農村金融服務不中斷,如有申請設置延伸櫃檯派員常駐必要,應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 正本:
    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
  • 副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