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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應於103年5月18日前完成「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之修正,並由稽核人員對上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且將查核結果於103年8月18日前函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35070349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1月18日公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1月18日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5號函,及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25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30002966號函辦理。
    二、配合旨揭條文訂定,全國農業金庫業修訂相關契約範本公布於該金庫網站,並以上開103年3月25日函請各農漁會信用部於103年5月18日前完成契約之修正,請督導所轄農漁會內部稽核人員辦理旨揭契約修正之執行情形查核工作,且將查核結果於103年8月18日前函報貴府,並請貴府於103年8月30日前彙整函報本會。
    三、政策性消費性貸款得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之規定。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